本文件規定了燃氣燃燒器具(以下簡稱“燃具”)及其配件投放市場與自由流通、要求等基本安全技術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以城鎮燃氣為燃料的家用和商用燃具及配件。
本文件不適用于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上使用的燃具,以及專門針對工業生產工藝過程或實驗室研究等特定用途或目的設計的燃具。
為了保護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燃氣燃燒器具/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事故和危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環境保護,加強相應管理,適應貿易需要,制定本文件。本文件是燃氣燃燒器具/設備及其配件投放市場、自由流通需要符合的基本安全技術條件,也是編制燃氣燃燒器具/設備及其配件專用標準的基本安全技術內容
本文件代替 GB 16914-2012《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條件》,與 GB 16914-2012 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在“范圍”中增加了不適用內容(見第 1 章);
增加了燃具的正常使用是在“燃具的使用年限內”的限定(見 4.1);
在安裝說明中增加“安裝接口相關的技術信息”內容要求(見 5.1.2.2);在使用、維護說明書中明確了說明信息包括“需要額外說明的安全維護事項和某些由專業人員進行的事項”(見 5.1.2.3);
增加了“銘牌”要求(見 5.1.3.1):
重改了燃具上的安全警示表述,包裝上標示內容增加了燃氣額定壓力的要求(見 5.1.3.2、5.1.3.3,2012 年版的 3.1.2.3):
刪除了配件企業應提供的說明(見 2012 年版的 3.1.3);增加了“風險分析”要求(見 5.3.1.1);
增加了“制造商應考慮燃具預期的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使用”的基本要求(見 5.3.1.2):刪除了排放的冷凝水對排放管道或場地的腐蝕要求(見 2012 年版的 3.3.1.2);增加了“避免四電氣引起的燃氣相關風險”的要求(見 5.3.1.9);增加了“考慮電磁兼容風險要求”(見 5.3.1.16);
明確了防止泄漏燃氣室內積聚的燃具類別為室內使用的燃具(見 5.3.2.3,2012 年版的3,3,2,3)6
刪除了獨立的無煙道的家用燃氣取暖器等燃具的要求(見 2012 年版的 3.3.4.4);在表面溫度要求中除外情況增加了“靠近火焰的表面和部件”除外的內容(見 5.3.6.3,2012 年版的 3.3.6.3)。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并歸口。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干 1997年首次發布,2003 年第一次修訂,2012 年第二次修訂,本次為第三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