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交流額定電壓 1 000 V(1 140 V)以下、直流額定電壓 1 500 V以下的戶內和戶外使用的手持式、可移式和固定式的各類電氣設備(以下簡稱“產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包括由化學能、光能和風能等轉化的電能應用范圍內的產品或部件。
對于由產品內部生成的不可觸及的交流電壓高于1 000 V 及直流電壓高于 1 500 V 的產品也屬于本文件適用的范圍。
本文件不適用于:
一材料和輔助材料,本文件規定的產品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除外;
不能獨立使用的半成品或初級產品 :
用于醫療目的電氣設備 :
電梯:
電柵欄激發器;
船舶、飛行器和鐵路等特殊產品
本文件代替 GB 19517-2009《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與 GB 19517-2009 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范圍”一章更改交流額定電壓為 1 000 V(1 140 V)以下(見第 1章,2009 年版的第 1章);增加了“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 2 章);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 3 章);
增加了第 4 章“總則”(見第 4 章);
將“安全技術要求”一章調整到第 5 章“電氣安全危險防護的要求”,并進行了技術內容的調整(見第 5 章,2009 年版的第 2 章):
增加了“安全項目要求”(見第 6 音):
將“檢驗”一章調整到第 7章“檢驗檢測方法和合格判定”,并進行了技術內容調整(見第 7章
2009 年版的第 3章):
刪除了“實施與監督”一章(見 2009 年版的第 4 章);刪除了規范性附錄 A 和附錄 B(見 2009 年版的附錄 A、附錄 B)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并歸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
2004 年首次發布為 GB 19517-2004,2009 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